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央、教育部和我校黨委關于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要求,強化二級學院内部監督制約機制,提高科學決策、民主決策、規範決策的能力和水平,依據《新浦京澳官方网站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》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按照集體領導,分工合作,共同負責的原則,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“三重一大”事項醞釀、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,凡屬學院重大決策、重要幹部任免、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(以下簡稱“三重一大”)必須經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。
第三條 按照“集體領導、民主集中、個别醞釀、會議決定”的原則,正确行使權力,确保“三重一大”制度落到實處。
第二章 “三重一大”事項的範圍
第四條 學院 “三重一大”事項主要包括
(一)重大決策事項:
1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,學校的重要決策、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;
2、學院辦學指導思想、發展規劃、學科建設規劃的制定和調整;
3、學院學術委員會、教學委員會、教授委員會、職稱領導小組等組織機構的設置;
4、專業、非實體性研究所、科研室設置、調整和撤消方案;
5、實驗室建設、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制定、修訂和廢止;
6、師資隊伍建設、人才引進,出國人員選派,業務骨幹和管理骨幹的選拔、培養,主要崗位的設置、調整;
7、教職工的獎懲,聘任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;
8、涉及學生安全穩定等重要事項、處理突發事件及人身傷亡事故;
9、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分配方案;
10、學校下撥的各類款項,受捐贈的資金及實物的使用;
11、其他學院領導班子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。
(二)重要幹部和人員的選拔、推薦:
1、系(教研室)、實驗室、非實體性研究所、科研室的人選以及科級幹部的推薦、提名,後備幹部人選的推薦;
2、校級及以上榮譽稱号和獎勵等建議人選的推薦;
3、學院學術委員會、教學委員會、教授委員會、職稱領導小組等機構主要人員的配備及調整。
(三)重大項目安排:
1、涉及學院教學、科研(不含教師個人獲得的項目)及學科整體發展的物資和設備計劃、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确定;
2、與教學、科研和學科建設相關的辦公室、實驗室及大宗設備儀器等相關辦學資源的配置和調整;
3、國内外合作辦學、重要合作項目及交流;
(四)大額度資金的使用:
1、單項總投資20萬元以上的基建修繕項目;
2、單價20萬元以上或一次性采購20萬元以上的物資采購項目;
3、重大專項資金建設項目
如中央财政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和重點學科經費等安排的項目,用于師資隊伍建設、學科建設、實驗室建設等;
4、财務預算外項目或不可預見的臨時性特殊支出在1萬元以上;
5、其他需要集體讨論決定的重大開支項目。
第三章 “三重一大”事項的決策形式、程序和實施
第五條 集體決策程序
(一)依照國家法律、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,凡屬“三重一大”事項,在提交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策之前,要進行調查研究,必須經過民主程序進行論證。
(二)依照《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》規定,應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,在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策之前要提交學院職代會審議或通過。
(三)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的規定,應由學院學術委員會審議的有關學術事項,在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策之前要提交院學術委員會審議。
(四)學院管理的幹部任免,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。
第六條、集體決策議事規則
(一)院黨政聯席會議對有關問題作出決策時采取表決制。
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成員到會方能表決。表決時,贊成票超過到會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。表決可根據讨論事項的不同内容,分别采取口頭、舉手、無記名投票等方式。
(二)凡規定需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議的重要事項,任何個人及組織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。
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
第七條 分工實施和責任追究:
(一)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,由院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,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集體的決策。
(二)加強監督檢查
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,由學院辦公室負責催辦,并及時将落實情況向黨總支書記、院長彙報。
(三)有下列情況之一,給國家、學校、學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,要按照有關規定,分清責任,實施追究
1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決策程序;
2、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;
3、應經集體讨論而個人決策的;
4、越權決策的;
5、未向領導班子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;
6、執行決策時發現可能造成損失,能夠挽回而不及時采取措施挽回的;
7、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決策失誤的。
第八條 “三重一大”事項不宜公開的内容和決策形成過程必須嚴格保密。
第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項的會議記錄應詳實、客觀、準确,專人負責保管,存檔備案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條 本規定由學院負責解釋。
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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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2月